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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难离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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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上丈夫署弟弟名 起诉离婚被告知不存在夫妻关系
 
难离的婚
 
本报记者 雷鸿涛 文/图 
    在一起生活了9年的“丈夫”,竟然不是她的丈夫。法律上,她的丈夫应该是“丈夫”的弟弟。湖南永州东安县的李芸遭遇了这样匪夷所思的事情。尴尬的是,当她想要离婚时,才发现根本不存在夫妻关系。
 
    9年前,永州道县的周佳拿着弟弟周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信息,与李芸领了结婚证。如今,当李芸想要摆脱这段婚姻时,却被法律关上了大门。
 
    3月18日,永州东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名文姓负责人对《法制周报》记者说,他们发现李芸结婚证上的男方周其,名下有两项婚姻信息。民政部门现在确实不能给李芸办理离婚手续,否则就是“错上加错。”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吴丽红告诉本报记者,李芸确实无法起诉周佳离婚,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周佳和李芸不是夫妻关系。
 
哥哥用弟弟的身份登记结婚
 
    2004年,李芸在广东东莞一家工厂打工。就在此时,周佳开始追求她。
 
    2006年,两人在东安县民政局领了结婚证。但当时一个细节,并未引起李芸注意:结婚证上的男方姓名是周其,而非周佳。
 
    “我当时也纳闷,不过他解释说,他以前叫周佳,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周其,”李芸说,她相信了周佳是丈夫的曾用名,所以也没太在意。
 
    李芸介绍,结婚后,婚姻并没有她想象中的美满。2013年年底,她发现周佳不对劲。
 
    “有一次,一个女的打电话过来,他叫对方‘老婆’。”李芸说,此后她经常发现丈夫周佳躲在洗手间里打电话。
 
    据李芸回忆,2013年年底的一天,她通过查看周佳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丈夫已经出轨。
 
    “我通过微信,查到了对方的电话号码。”李芸说。当她拨通电话后,对方说,周佳是她的丈夫,并非李芸的丈夫,因为周佳和李芸根本没有领结婚证。
 
    一语惊醒梦中人。
 
    李芸这时才想起了9年前领结婚证时,结婚证上确实不是周佳的名字。
 
    如今,在当地,周佳和另一个女人生活在一起,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
 
    因为感情破裂,李芸想要离婚。
 
    慢慢地,李芸才知道,周其是周佳的弟弟。就在2012年,周其也和其妻子领了结婚证,并生有小孩。
 
    当初周佳为何要用弟弟的信息去领结婚证?3月17日,本报记者带着这些疑问联系上了周佳本人。不过得知记者的身份后,周佳拒绝对此事进行回应。
 
不存在夫妻关系不能起诉

 
    虽然想离婚,但似乎这个婚很难离。
 
    李芸首先找到了当初给她办理结婚证的东安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结婚证上“周其”名下有两项婚姻信息。
 
    3月18日,永州东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名文姓负责人接受了本记者的采访。他说,民政部门现在确实不能给李芸办理离婚手续,否则就是“错上加错。”
 
    文姓负责人说,2006年,周佳冒用周其的信息领了结婚证。
 
    “周佳冒用弟弟的信息结婚,具有欺骗性质,当时结婚时是用第一代身份证,照片是周佳的,但身份证号码和名字是周其的,”上述文姓负责人说,可以认定当时周佳用的身份证是假证,周佳应该要为此承担责任。
 
    既然李芸结婚证上有周其的名字,为何周其还可以在2012年领结婚证?文说,周其2012年领结婚证是在永州道县,而非永州东安县,“我们也感到奇怪。”但他透露,2006年时婚姻信息还没有联网。
 
    “我们不管周其是谁,但他名下有两项婚姻信息,如果我们给李芸办理离婚手续,那就是错上加错,民政部门要担责任。”文说,所以只能由法院判决。
 
    文姓负责人说,还有一种可能,即,周其先和妻子离婚,然后再和嫂子离婚。但这一做法,周其的妻子不同意。
 
    去民政部门离不了,李芸来到了永州东安县人民法院,准备起诉离婚,但也不是很顺利。
 
    “法院工作人员说从未遇到过这样的案子。”李芸对记者说。
 
    3月18日,本记者采访了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吴丽红。
 
    吴丽红说,只要当事人手续齐全,到法院是可以立案的。
 
    具体到该案,她说,李芸确实无法直接起诉现在跟她生活的“丈夫”(周佳),“‘丈夫’在结婚证上都没有名字,在法律上来讲,两人不是夫妻关系。怎么可以起诉呢?”
 
    那么,李芸是否可以以“宣告婚姻无效”的案由起诉?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只有四种情况可宣告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显然,李芸的情况不在这四种情况之中。
 
律师说法
 
建议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家庭事务部首席律师舒蓉月说,该案中,从法律上说,李芸和周佳是同居关系,李芸和结婚证上“周其”是“夫妻”关系。
 
    舒蓉月律师说,该案中周佳不是周其本人,在周其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民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东安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吴丽红也同意这一说法。她说,该案中,民政部门给李芸办理结婚证的手续过程中,“程序涉嫌违法,是有瑕疵的,因此建议当事人起诉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
 
    此外,舒蓉月律师认为,周佳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使用别人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存在主观过错;行政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询问,存在工作上的疏忽。
 
    舒蓉月介绍,她遇到过很多类似假冒、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离婚的案件,大多数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民政部门也在逐步完善和改进工作。另外《婚姻登记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权力有限,但责任重大,民政部也已经意识到并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有很多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推动立法完善。同时,对于被害的当事人建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婚姻非儿戏,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面临身份关系、继承等一系列的纠纷。
 
    就在发稿前,记者获悉,李芸已经准备起诉民政部门,要求将结婚证撤销。法院已经立案。(当事人名字为化名。)
 
法律延伸
 
周其名下有两项婚姻信息是否涉嫌重婚罪?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周其不构成重婚罪。他解释说,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如果说周其涉嫌重婚罪,则缺少真实的主体。本案中,周其和李芸之间的“婚姻”,在李健看来属于“登记错误”,这种情况在以往婚姻信息没有联网时会出现。
 
周佳的行为算欺诈吗?
 
    李健律师认为,周佳用假身份证和李芸登记结婚,已经涉嫌欺诈。周佳欺骗了行政机关,亦欺骗了李芸,扰乱了行政管理秩序,应该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同时,李芸亦可提起诉讼,追究周佳的民事责任。但李健律师同时说,这种利用虚假信息骗婚骗感情的人,往往很难受到相应的制裁。这是因为存在相关法律空白,或者即使有相关法律,处罚力度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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