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金融3·15”第一期,将为你介绍银行理财产品中的风险。
本报记者文乃斐卜盎长沙报道
介绍产品的是银行“老熟人”,合同也是坐在银行VIP室里签署的,但市民李莉(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大型国有银行购买的并不是银行负责管理的“理财产品”,而是另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资金。如今的她,面临着自己投资的“理财产品”本金和利息兑现无门的窘境。事实上,经由银行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有的并不由银行自行管理,而是各类机构合作后的代销产品——这类代销产品是理财市场的巨大黑洞。
投诉者理财产品本金收益无法兑付
李莉是某国有银行的VIP客户。她告诉记者,2013年11月,自己在该行的几十万定期存款到期之时,接到了一直给自己提供服务的银行客户经理的电话。对方推荐了一款年利率在8%的理财产品,并声称“保本保息”。李莉称,因为此前多次办理银行业务,所以和这位客户经理非常熟悉。出于对该客户经理的信任,没过几天,她便在银行上班时间到该银行下属支行的大客户VIP室了解情况,并很快就签署了相关协议。
她向本报记者出示了当时签署的名为“长沙新领广隆股权投资管理合伙(有限合伙)入伙协议”的合同(下称:长沙新领公司)。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投资一年,收益8%,保本保息”。不过,该合同从头到尾没有说明产品是否归该银行管理;合同上的盖章也不是该行公章。只是,合同中多处体现了该银行的信息。如,合同第六条注明——“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汇入以下账户”,而该账户确为该国有银行下属支行;另外,该“有限合伙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也在该银行。
“当时就坐在银行VIP室里,客户经理强调,是银行全程资金监管,没有什么风险,所以觉得特别可信。”李莉说。
不过,一年之期到后,当李莉按照合同想拿回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时,却发现一切都变了。当初声称“产品无风险”的银行客户经理改口称,这是一款代销产品,风险应该由客户自己承担。更让李莉震惊的是,该客户经理告知:“目前长沙新领公司出事了,本金和收益兑付不了!”
和李莉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不少也是该银行的VIP客户。2015年1月,记者见到了十几位和李莉遭遇类似的客户。其中一人介绍,他们之前一同前往银行想退还本金,但“银行认为我们应当找长沙新领公司。长沙新领公司的负责人则说,银行现在不愿帮他们募集第三期资金。若想退还本金的话,必须要我们找银行客户经理介绍新客户进来才能兑换。”而这些客户还声称,他们了解到这次募集来的2000多万资金已经投到一个地产项目中。
银行已召开协调会给出三个方案
2015年1月,记者以朋友身份,与这十几名客户前往该银行下属支行了解情况。该支行相关负责人先否认了与长沙新领之间的关系,只说“出于维护客户的要求,才帮忙协助。”该负责人拿出了一份会议纪要作为此事的答复,并表示有关方面已介入此事。
该会议纪要显示,目前在做引入资金的工作:一是提供质押物向银行做抵押,把急需解决的、到期的客户进行兑付,二是正在引入新的客户。目前长沙新领提供了三个方案,“一是愿意改签的,期限为6个月;改签这半年收益按新合同两年年化预期9.6%执行。二是退出一部分,转签一部分,但收益不能提高。三是要求全部退出的,公司将书面承诺在两个月内启动退伙程序,期内的收益以银行同期活期利率为标准支付。”该支行负责人表示,根据此协调会,这件事情将在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解决。
3月9日,记者再次联系到李莉。她告诉记者,此前银行领导也曾口头承诺3月解决,但目前依然处于僵持阶段,银行以不愿意写出书面承诺作为答复。
[说法]
银行有风险告知与提示义务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对于商业银行在代销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同时,银行作为第三方发行理财产品的代销方,应当负有与该理财产品发行方同等的风险告知和提示义务。如果没有有效履行,依法应对客户的损失承担与过错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若银行怠于履行,客户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索赔。
此外,李健律师也提醒市民: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首先要掌握自身的理财特点,如自己能接受的风险程度、投资目的、投资期限等;其次要清晰了解待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法律属性,如发行方是否是银行等;最后一定要仔细阅读审查合同文书,固定好双方具体权利义务。记者文乃斐卜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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