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333来电显示:我前年开了一家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技术开发。前两个月,我一个员工王某跳槽至另外一家网络技术开发公司时,将我公司客户名单也带了过去,然后与这些客户联系,压低报价,将客户纷纷挖了过去,给我公司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我认为王某侵犯商业秘密,于是与他进行交涉,可王某却说客户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他没有违法。我们该怎么办? 丁先生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回复:法律上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丁先生公司的客户名单并不具有新颖性及绝对的实用性、秘密性,所以公司的客户名单事实上只是一般的商业信息,很难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而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虽然规定有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王某的情况仅仅是个人道德和商业道德问题,并没有触犯法律。作为教训,丁先生的公司可在随后的招人用人中,在《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了。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否则将会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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