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333来电显示:我原是一名车库看管人员,因为福利待遇的问题与单位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我被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后,劳动仲裁委组建了以夏某为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一天,夏某突然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4天后在仲裁委4楼开庭。我感到措手不及,因为这影响到我陪父亲做手术的计划。我问他能否延期几天,夏某说不行,我在电话里与他争辩了几句,他就骂我脑壳不清白。我听了很愤怒,也回骂了他一句,然后生气地把电话挂掉了。我和夏某在电话里已经交恶,能否因此要求夏某回避呢?特此求助。 喻女士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回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可以成为法定回避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与仲裁员电话交恶属于“有其他关系”的情形,依立法原则,也可构成有效的回避主张理由。设置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为偏袒,其偏袒动机根据人之常情有可能是获利,也可能是泄愤。本案中申请人如果能提交与仲裁员平和关系已破裂的证据,可以依法提出回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由此可见,夏某开庭前4天才电话通知当事人,明显程序违法,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当事人有正当延期审理的理由,而他不予批准,这也是于法无据的。因此,当事人可将该事由一并在申请回避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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