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当场砍死性侵妻子者获无期 因贫穷放弃上诉
专家 :量刑或过重
本报记者 庹妮妮
目睹妻子被工友性侵,丈夫激愤之下挥刀杀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过重?被告人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年后被披露的这起旧案,却引起全国法律界的热议。
对此,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胡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人之常情:当丈夫面对妻子被他人侵害的情景下,激愤难免,且被告田信仁案发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其对社会危害性也很小,量刑上应当从轻处罚,判其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较为合适。
案情 男子当场砍死施暴者
@京华时报:2006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在浙江瑞安市塘下镇金太阳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并被安排在塘下镇天颖西路后的员工宿舍三楼,与同事张某(被害人)同居一室。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见房间未开灯,房门紧闭,便爬窗进入,发现张某对罗某进行性侵犯,遂与其发生扭打,后持菜刀砍击张某头部、颈部、上肢等部位2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
@新京报:此后,田仁信与罗某踏上逃亡之路。2014年2月20日,田仁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5日,温州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京报:田仁信的哥哥在接受采访时说,“没有钱请律师,没有钱赔偿,别人告诉我,没有钱的话上诉是徒劳的。我们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专家 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较为合适
@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胡君:
首先,我们要尊重温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应该说,这份判决在尽最大可能还原事实真相。从我国当前关于故意杀人以及正当防卫认定的司法实践来看,其所做的判决也是合法的。
其次,从学理上来看,该份判决还有待商榷的空间:这是一份合法,但不是很合理的判决。
第一,关于田信仁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但是何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从文字上来看还是很模糊的,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正当防卫的时间认定非常苛刻,比如强奸,可能会认为只有正在强迫发生性关系时才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本案就是如此,法院根据张某下床,有提裤子的动作,就认定犯罪终止。但是本案张某是否还会有进一步侵害动作?从他主动拿刀以及双方扭打在一起的情况来看,其侵害行为并没有完全停止,在此情况下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点已过,确实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防卫人的自我防卫权利,不利于社会上见义勇为者对不法分子的斗争。我们的刑法实务界应该充分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稍作扩充性的解释,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防卫人的权利,促进社会的正能量。
第二,关于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从本案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如果不能认定田信仁构成正当防卫,则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就当然是成立的。但是从量刑上,判田信仁无期徒刑显然过重。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人之常情:当丈夫面对妻子被他人侵害的情景下,激愤难免,在此情此景要求其充分考虑到正当防卫的时间点和限度条件,未免过于苛刻。况且本案田信仁一贯遵纪守法,案发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其对社会危害性也很小,量刑上应当从轻处罚。本人认为判其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较为合适。
@湖南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而本案件中被告故意杀人事出有因,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个人表示偏重!应当予以调整,以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原则!
网友 请公益律师帮帮他
@不吃苹果:大家快给他捐款吧!
@思怡坊 :因贫穷放弃上诉,这说出多少人的心声啊。
@青衣秀士:法律之殇。
@红扣子:有没有公益律师来帮帮这个家庭。
@白果:但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话。
@大漠孤烟:旧时候有谚语说:“衙门八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穷不与富斗,民不与官斗。”但现在是新时代了。
@牧羊犬(侠哥)范小侠: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案发带老婆逃跑行为本身就造成证物证据灭失,他和他老婆的供词证词都不可信了!我也对罪犯同情,但法律不能为同情和他不负责任的行为让路!
(责任编辑:小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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