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面 :“先进工作者”“十佳院长” B面 :受贿者、行贿者
一名保健院原院长的双面人生
本报记者 雷鸿涛
湖南省株洲市“双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株洲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个人、卫生局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十佳院长”……
这些是2014年7月之前,株洲市攸县妇幼保健院原院长贺春英身上的“标签”。
现在,她身上的“标签”变成了:受贿者、行贿者。
2011年9月,在该院采购四维彩色B超机的过程中,供应商将10万元现金放到了贺春英办公室的地板上,贺收下了;在受贿同时,贺春英还向上级领导行贿,为得到攸县卫生局原局长汤大兴在职务升迁上的照顾,贺先后向其行贿4万元。
2014年12月18日,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春英犯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6月1日,《法制周报》记者独家获悉: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贺春英受贿、行贿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受贿 :
供货商将10万元放在办公室地上
贺春英,攸县人,今年50岁。2004年4月至2013年4月,她任攸县妇幼保健院院长,2013年4月至案发前任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会主席。
2011年、2012年,当地媒体曾以《贺春英:“巾帼建功”的妇幼保健院院长》《贺春英:与人玫瑰,手有余香》等为题,对其事迹进行报道。其中着重提及:贺春英经常深入科室现场办公。她还亲自带队到兄弟单位参观、学习,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带头集资。医院投入500多万元购置了四维彩色B超机、电脑远红乳腺诊断仪等80多(台)件大型设备。
根据判决书显示,贺春英的一笔贿款,正是在保健院购进四维彩色B超机的过程中收受的。
2011年上半年,攸县妇幼保健院需要购进一台四维彩色B超机。长沙博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涵公司”)的一名刘姓工作人员找到贺春英,希望该院采购其公司销售产品。
随后,该院为购买B超机专门召开了会议。会上,贺春英介绍了博涵公司销售的型号为GEE6四维彩色B超机。与会人员对此一致表示同意。最后,医院在制定采购参数时是以该机型参数为依据。
2011年7月,博涵公司刘某将10万元现金放到了贺春英办公室的地板上,并说:“贺院长,感谢你对我业务上的照顾,这是我的一点心意。”贺春英收下了。
此外,2011年至2013年,贺春英多次收受株洲市正翔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贿款1.5万元。经查,攸县妇幼保健院和该公司有药品购销往来。
行贿 :
局长女儿留学之机送万元红包
“在工作中,贺院长能以身作则当好领导,严于律己带好队伍,廉洁自律,用自己的言行树立榜样……”当地媒体曾这样形容贺春英。
说到贺春英,不得不提的一个人是攸县卫生局原局长汤大兴。
去年7月24日,株洲廉政网发布信息:攸县纪委对该县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汤大兴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今年4月16日,由攸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攸县卫生局原局长汤大兴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汤大兴利用担任攸县科技局局长、攸县卫生局局长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多名请托人的贿赂,共计168.38万元人民币、5000港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获悉,就在官方宣布对汤立案调查前几天,贺春英主动到县纪委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3年,贺春英在担任县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为得到时任县卫生局局长汤大兴在职务升迁上的关照,于2012年借汤的女儿去英国留学的机会,送给汤大兴一万元现金。
2013年2月,贺春英在汤大兴的办公室送给了3万元现金。两个月后,贺春英但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会主席。
案发后,贺春英的家属已向检察机关退缴了其受贿所得赃款11.5万元。
上诉 :
辩称“非法所得”不构成受贿
去年12月18日,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春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贺春英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遂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被告人贺春英收受博涵公司刘姓工作人员的10万元,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应认定为非法所得不构成受贿罪。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并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李健还补充,依据《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不论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因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1年9月,贺春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医疗器械的过程中,为博涵公司刘姓工作人员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人民币10万元,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今年4月10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该案: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攸县妇幼保健院两任院长“前腐后继”
本报记者 雷鸿涛
据《攸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透露,2014年,攸县人民检察院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6件19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1件14人,渎职侵权案件5件5人。
检察院在医疗卫生系统调研时发现了诸多弊病,“该系统‘一把手’在人事提拔、药品采购等环节有着绝对的决定权,权力失控现象普遍存在。”攸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查,该院查获了该县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
记者获悉,这6人中还包括2013年5月开始任攸县妇幼保健院院长的刘湘黔(男),他是接替贺春英出任该职的。在汤大兴出事后,刘湘黔接受纪委谈话时,主动交代了自己涉嫌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刘在担任攸县酒埠江卫生院院长以及攸县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2013年5月,刘湘黔因肺部长了良性肿瘤在长沙湘雅附二医院住院。株洲市正翔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来到病房看他,留下了装有一万元现金的信封,希望攸县妇幼保健院多从该公司进购药品。
2011年至2013年,刘湘黔为调入县城工作以及帮助其妹调入攸县人民医院工作,多次找到汤大兴帮忙,先后3次送给汤共计5.5万元。
日前,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攸县妇幼保健院原院长刘湘黔案作出判决: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