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国土证却没有土地,这样的怪事就发生在永州市宁远县女子张茂芝的身上。为此,她不仅经历了长达10年的法律纠纷,更为了不让因自己上访维权而牵连当警察的丈夫,53岁的她不得已选择了离婚。
造成此怪状,张茂芝说,是因为“受让的扇形宗地面积被按照长方形面积计算方式来算”,导致其实际受让面积“缺斤少两”;而缺的土地,“和时任宁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4岁女儿所持有的土地部分重叠”;“官司打下来,出了两次受让土地的钱,却依然没有看见地。”
事实果真如此吗?5月8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前往宁远进行了采访。
转让土地引发的官司
“作为一名警察,我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财产被人占有,甚至在晚年时连婚姻都无法维系,想想就觉得很失败。”5月8日上午,站在窗前,凝望近在咫尺的“被他人侵占的62.4平方米土地”,58岁的永州市宁远县公安局民警樊正辉脸色沉重。
房间里,58岁的“妻子”张茂芝掏出厚厚一叠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书,对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说:“这样的判决我不服,只要有一口气在,我还要继续上访。”
在熟悉张茂芝的人眼里,她是个敢闯的女人。早年下岗后,她用家里仅有的两万元钱做生意,“起早贪黑摆过地摊,卖过电动摩托车,后来借钱办了个小型加油站”。
原本稳扎稳打的生意,却在2004年来了个转折。
张茂芝说,2004年9月,其四处借钱准备受让宁远县泠江东路(现改为舜帝路)一宗846平方米的土地,“这块地当时的主人是樊期清”。
“考虑到泠江东路的发展前景,我们打算把离此处不到100米的原加油站搬到新受让的这宗土地上。”张茂芝说。
宁远县规划建设局出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示,构成樊期清的这宗846平方米土地是一个不规则的扇形,南北长为22米,东西长为37.26米,其中建筑面积602平方米,非建筑面积244平方米,后经宁远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土地测绘队测定,实际建筑面积(62.4平方米+528.75平方米)共计591.15平方米。
由于当时受让这块地的钱大部分都是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张茂芝一家人很慎重。为此,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张茂芝请来了见证人。
樊忠顺是这笔土地转让合同的见证人之一。他提供的一份证明书讲述了当时的购买经过:2004年9月16日晚上,樊期清、杨全友、樊正辉、张茂芝、樊忠顺等7人在一起吃饭。樊期清同意将总面积846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602平方米、非建筑面积244平方米的该宗土地,以总价72.5万元转让给樊正辉、张茂芝夫妇。转让过户手续由樊期清负责办理。
张茂芝提供给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的一张收条则显示,2004年9月27日,其向樊期清支付了70万元的购地款。剩下的2.5万元在樊期清办完转让手续后支付。
付钱后,樊期清把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以下简称“两证一书”)一起交给了张茂芝。
“我们仔细看了‘两证一书’,上面没有任何涂改。”张茂芝回忆。
考虑到仅用樊期清的846平方米土地办加油站面积不够,紧接着,张茂芝又在紧邻该宗地的东侧,受让了当时的泠江东路开发商黄成和出让的宽11米、南北深为27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切准备就绪,“我们就等樊期清按约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履行合同。”张茂芝说,“但就是在这个节骨眼上出了问题”。
涂改数字,扇形土地面积当长方形计算出让
“不久,樊期清从我这里拿走‘两证一书’去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原本简单的一个程序,半个月后都没有结果,我们觉得有些不对劲了。”张茂芝说,事实是,樊期清并没有把转让手续办下来。而在樊期清随后交还的“两书一证”上,张茂芝找到了答案。
“樊期清背着我们涂改了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在张茂芝出示的该“批准书”上,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看到,原“南北长为22米,东西长为37.26米”的描述已被划掉,改成了“南北长为29米,东西长为29.18米”。巧合的是,涂改后的两个数字29和29.18相乘,刚好还是约等于846米。
而该“批准书”注意事项第三条还规定:本书涂改无效。
“樊期清拿着涂改后的‘批准书’去办理转让手续,当然无法办下来。”张茂芝说,经过樊期清这样一涂改,其出让给自己的总面积为846平方米的扇形土地实际上就变成了两块:其中一块是一个长方形,面积为(2.6米×24米)62.4平方米,另一块则是涂改后的29米×29.18米的扇形土地。
“问题就出在这里。”张茂芝说,“樊期清跟我们玩了一个手段,他把涂改后的扇形土地直接用长方形的计算方式给了我们,在数字上满足了846平方米的要求,但实际上,如果按照扇形面积的计算方式来算,我们实际得到的土地就少了62.4平方米。”
那么,少掉的62.4平方米土地到哪里去了呢?樊期清在涂改后的“批准书”上特意做了说明:“李某宅地”——但实际上,批准书原标注的是“空宅地”。
争议地和局长4岁千金的地部分重叠
为此,张茂芝找到宁远县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局答复我们,根据规划建设局的实际划线,我们所受让的两宗土地的面积,都按照实际面积规划给了我们。”张茂芝说。
张茂芝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出示的宁远县规划建设局实地划线图显示,在张茂芝受让樊期清和黄成和两宗土地后,该局确实按照其实际受让面积放了线。张茂芝说,当时宁远县规划建设局的放线是正确的。
但樊期清对此却不认同。樊期清认为,对转让土地的面积,双方有约定,转让土地平面图上的涂改行为,当时张茂芝夫妇并没有提出异议。而他移交的面积,按照长乘以宽(29米×29.18米)的计算方式正好是846平方米,其转让给张茂芝的土地未包括62.4平方米的土地。
不久,张茂芝发现:“原本属于我们的62.4平方米土地,在我们从黄成和处受让的宗地上,划出来受让给了李某。”
张茂芝说,李某身份特殊,“她是时任宁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之强的女儿,拥有这块地时才4岁”。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了解到,在张茂芝受让黄成和的宗地时,紧挨着该地,有一块长22米、宽9米的宗地,正是李某所有。
“我们打官司的62.4平方米土地,就在李某的宗地之内。”此时,张茂芝渐渐感觉到“事情不简单”。
不得已,2005年3月,张茂芝、樊正辉夫妇向宁远县人民法院起诉樊期清,要求返还被侵占的62.4平方米土地。
同年3月31日、4月14日、10月21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该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成立,但由于双方未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故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能生效。但考虑到张茂芝夫妇已对新建加油站投入巨额资金,返还有争议的62.4平方米土地给樊期清已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妥善的处理办法是将转让宗地折价补偿给樊期清。
2006年1月10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樊期清将占有张茂芝夫妇受让的另宗地上的(2.6米×24米)计62.4平方米土地返还给张茂芝;二、张茂芝夫妇补偿樊期清5万元,并交清之前欠下的转让费2.5万元,共计7.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多次转手,争议地又回到4岁女孩手上
让张茂芝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其上诉期间,2006年5月16日,李某把属于自己的宗地退给了开发商,而开发商又受让给了樊良军。
“虽然我们当时没有对这宗土地进行诉讼保全,但以李某当时的特殊身份,我们觉得是恶意退地,这是作为当时国土资源局局长的李之强玩的一个手段。”张茂芝说。
更让张茂芝觉得匪夷所思的是,宁远县规划建设局不同时期的三张建房红线控制图显示,李某退给开发商的该宗土地,在2007年1月15日又回到了李某手上。2007年1月22日,李某又出让给了冯文学。
2006年9月30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为“张茂芝夫妇与樊期清继续全面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原判第二项为“张茂芝夫妇给付补偿樊期清5万元转让费,并交清欠下转让费2.5万元,共计7.5万元”。
对此终审判决,张茂芝夫妇提出了异议:“我们认为62.4平方米的土地属于我们没有争议,樊期清总共只有846平方米的土地,如果这62.4平方米的土地不在这个面积内,他怎么能受让给我846平方米的土地呢?这是个基本事实。”但考虑到加油站的建设迫在眉睫,终审判决后,张茂芝向法院交了7.5万元钱,土地转让手续这才办了下来。
“这也导致我们实际所有的土地面积比国土证上的土地面积少了62.4平方米。简单说就是我们有证,但是没有地。”而更让张茂芝夫妇沮丧的是,几场官司打下来,他们出了两次钱受让这块62.4平方米的土地,结果地没拿到不说,加油站还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建起来。
律师:涂改数字后的面积超出了出让人的处分权
接下来,张茂芝开始了近10年的上访,“长沙、北京都去了不下二十次。为此,我丈夫的工作也受到了影响。为了不牵连他,2010年4月,我们都53岁了,还不得已离了婚。”说到这,张茂芝泣不成声。2010年,经永州市和宁远县主要领导批示,她的加油站才开始营业。
之后,张茂芝与樊正辉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再审。2014年6月1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随后,张茂芝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015年1月28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不支持监督申请。
对此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谈了自己的看法:“对任何资产的转让,你必须有处分权,也就是说这个东西必须是你的你才能够转让、消费、出售。樊期清向张茂芝出让该宗土地时,虽然没有书面合同对出让土地进行约定,但有一个基本事实是,樊期清向张茂芝转让的土地面积为846平方米,樊期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也只有846平方米,涂改数字后用长乘以宽(29×29.8)构成的846平方米面积,就违背了法律上所说的处分权,因为涂改后樊期清能自己处分的面积,并没有达到846平方米。由于目前此案的法律程序已经走完,如果当事人觉得有不公正的地方,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凤网)返回大湘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