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松脂 男子被判盗窃罪
属常德市首例 致一万余株松木被毁
本报记者 雷鸿涛 通讯员 胡双初 贺延安
男子租赁村民360.5亩松树后非法采集松脂,导致12821株国外松全部损毁。近日,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据悉,这是该市首例因非法采集松脂以盗窃罪入刑的案例。
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与常德市津市市渡口镇、新洲镇肖某等9位村民签订合同,租赁其松树采集松脂。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和《湖南省松脂采集技术规程》,擅自雇请多名外地不具备采脂资格的工人非法从事采脂活动,致使当地生态遭受严重破坏。后经鉴定,非法采集的松树林面积共360.5亩,造成12821株国外松全部损坏,被扣押的33桶松脂油价值为4.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虽给予松树所有者经济补偿,但违反相关采集技术规程,擅自进行松脂采割,且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治国理念的战略高度,加大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认知和责任,任何严重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律师释法 :
依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为盗窃罪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李健指出,该案中被告的行为,虽有别于常见的盗窃行为,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当事人的客观情形符合其犯罪构成,就可以依法追究其对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公民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从而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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