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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女报》男友“花錢又花心”,女子索要“戀愛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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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合同可能要收保證金,這個我們不陌生;可你聽說過談戀愛也要收取“保證金”嗎?近日,岳陽汨羅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奇的“借貸”糾紛:分手後,她拿著“分手就賠償一萬元”的“欠條”,將前男友告上了法庭。

在戀愛中,因為沒有安全感,有些人便把“保證書”乃至“保證金”當成了“定心丸”。可是,法院會支持當事女子的訴求嗎?這種看似“有憑有據”的“戀愛保證金”究竟有沒有合法性?記者為您還原這起借貸糾紛的始末。

一紙欠條簽下1萬元“戀愛保證金”
51歲的劉山(化名)和41歲的廖梅(化名)都是汨羅人,且雙方各自離異多年。去年端午節,兩人經人介紹認識,不久後便同居了。

廖梅在汨羅市經營著一個小超市,這些年也積攢了不少錢。51歲的劉山平常在汨羅街上跑“摩的”,收入遠低於廖梅。離婚後,他還要負擔兩個未成年兒女的生活費,日子過得有點緊張。

一開始,廖梅對劉山的經濟能力並不是特別在意,最大的愛好只是“喝點小酒”的劉山看上去老實穩重,符合廖梅的要求。有時候,廖梅還會主動拿錢出來貼補他一下。

兩人談了一段時間後,廖梅感覺劉山對自己經濟上的依賴越來越重,平常兩個人在一起的花銷基本都是自己承擔。甚至後來劉山家裡的日常開支,包括換新的摩托車和幫女兒交學費,他都是找廖梅要的錢。

廖梅表示,她粗略算了一下,兩人在一起一年多時間,劉山從她這兒拿走的錢差不多有兩萬多元。而更讓廖梅不安的是,她還聽到了劉山在外面“不安分”的風言風語。

敏感的廖梅對劉山開始不滿,當劉山再向她伸手要錢時,廖梅就沒那麼爽快了。2016年底,兩人因為瑣事再次發生口角,當時廖梅向劉山提出,她在這段感情中經濟付出較多,讓劉山寫下一張金額為1萬元的“欠條”——如果兩人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劉山就要“償還”這1萬元;如果不分手,這1萬元就不用還。廖梅還在欠條上特別注明了“事實婚姻”的字樣。

對於這份“戀愛保證金”欠條,劉山當時並不同意,但架不住廖梅的要求,最終還是在欠條上簽下了名字。但劉山留了個心眼,他把出具欠條的過程用手機拍了下來。

半年後,兩人鬧崩分手,廖梅拿著欠條要劉山還錢,劉山自然不肯,於是廖梅一紙訴狀把劉山告上了法庭。

不支持原告請求,1萬元債務無效

汨羅法院民事庭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在欠條出具的時間段裡是非法同居關係,雙方沒有發生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告廖梅手中持有的欠條,其出具過程違反了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缺乏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駁回原告廖梅的請求。
“戀愛保證金”為何不受法律保護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法院會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李健表示,在此案中,劉山承諾向廖梅給付分手費,並出具借條,但事實上雙方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借款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廖梅僅憑藉條起訴,法院依據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後,如確定借款並未實際發生,是不會支持廖梅的主張的”。李建認為,這筆錢款約定的性質是“戀愛保證金”,任何一方因戀愛關係收取對方的保證金均沒有法律依據,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其樂融融”的離婚案

今天,我們開設專欄,希望能夠有法官、檢察官、員警、律師、學者甚至是當事人——這些和法律相關的人士,用女性、家庭、婚姻、情感的視角,來向我們的讀者講述您所經歷或見證過的法律故事:也許是您所辦理過的或新穎或獨特的案件;也許是您所面對的社會身份、脾氣秉性各不相同的當事人;也許是您一次苦口婆心地講理說情、勸架說和的經歷……我們希望通過這個專欄,將沉默的法律翻譯得生動活潑,讓讀者容易理解並樂於接受。

在紙張出現前,人們記錄文字的載體是竹簡,而記錄不同內容的竹簡是有嚴格界定的——法律,一般寫在長三尺的竹簡上,所以,後世將“三尺律”作為法律的別稱。於是,我們將這個專欄命名為“三尺圓桌”,三尺不短、圓桌不小,女性應有一席。

入行十年。最初,因為有著“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顧慮,不喜接手離婚案件。然而,人生軌跡往往不由自己,不知從哪一個偶然起,我被一點點推至“離婚律師”的位置上。而最早讓我感到震驚的離婚案件,來自於一次“法律諮詢”。

來者是兩男兩女,來諮詢離婚問題。看著年紀較大的四人,我有點懵。看到我不過是個年輕小律師,來者直奔主題,“問題很簡單,我們兩家的孩子要離婚,就想問問律師,我們還沒辦的酒水宴席應該怎麼處理”。

明白了,這是兩家家長為子女離婚而來。可這氣氛,怎就覺著奇怪呢?鬧離婚,哪有這樣其樂融融的樣子?詳細一問,逗了——兩家父親是老同學,同學聚會上一聊,你家是姑娘,待嫁閨中;我家是兒子,鑽石“王小五”,乾脆攀了親家。上民政局登記之後,男方父母預定了酒水宴席,付了1萬元定金。這時女方父母提出“民俗規矩”——男方房子得加上女方名字吧?男方父母覺著不妥,雙方談不攏的情況下,決定離婚。於是,男方所定酒水宴席的1萬元眼看要虧進去,不知如何是好。

聽得我頓時傻眼。問:“兩家子女感情如何?”答:“一般吧,就見過兩三次。”問:“離婚之事,兩子女有無意見?”答:“沒意見,聽我們父母的!”問:“離婚大事,兩子女為何不自己諮詢?”答:“工作老忙的,沒時間,我們處理就可以。”問:“民政局辦理離婚要兩子女親自到場的,知道否?”答:“沒問題,讓他倆請假,都很聽話的。”問:“除了酒水宴席損失的定金問題,可有其他爭議?”答:“沒有,就是擔心酒水宴席損失問題。”聽完情況,我告訴他們:“建議將酒水宴席轉讓協力廠商使用,或者由男方申請延期至未來再婚使用;如形成實際損失的,鑒於離婚系協商之共識,兩家各半承擔。”

兩家父母一聽,如釋重負,“好主意,要麼轉讓,要麼無限期延期。蠻好、蠻好,律師是有用處,辦法是多。”

而我,望著那四人滔滔不絕討論著離去的背影,無語……感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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