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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学者谈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售假店铺案 平台监管义务责任的体现需要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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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电商平台淘宝网诉售假店铺案的宣判,具有很好的警示和借鉴意义。但平台义务责任的体现,需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常态化。

  

□本社记者 李卓谦

 

近日,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售假店铺案公开宣判,引发公众关注。一直以来,消费者诉商家售卖假货的案件并不少见,网络平台多被列为追加被告,而这一次淘宝网的获胜则被看做是电商平台打假的新途径。

 

案情回顾

 

姚某从2015年开始在淘宝网上出售宠物食品。2016年5月,淘宝网与玛氏中国公司联合发现其销售的“Royalcanin”猫粮存在假货嫌疑,遂以“神秘购买”的方式,在该店铺购买了一袋价格99元的宠物猫主粮。经过品牌方的鉴定,该猫粮为假货,随后淘宝网将线索移送警方。2016年10月12日,姚某被警方抓获。淘宝网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索赔267万元。

2017年4月25日,上海奉贤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告诉称:被告姚某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被告姚某辩称:因成本上涨导致售假。这一说法遭法院反驳,被告不能以此为借口进行售假,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月20日9时30分,此案公开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

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两万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该案件其实是第三方交易平台诉入驻商户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其售卖假货的行为损害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业信誉,“这是侵权行为,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

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享有名誉权,企业还存在商誉权。刘俊海认为,一个企业的商誉由分散的多个卖家的行为组成,如果每个店铺都卖假货,而平台纵容不管,则只能恶化整个商业生态环境,“我要给法院的判决点个赞,这个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市场效果、道德效果都是统一的。”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该案作为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诉售假店铺案,对于今后打击网络售假行为有着积极的指导性意义,“由于商家的售假行为,导致网络平台商誉受损,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商家应对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刘俊海也认为,这个判例具有很好的警示和借鉴意义。“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如果事先的自律规则不奏效的话,也可以在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他平台可以引以为戒,这也是一件好事。”

“希望其他电商能慎重自律,更希望平台建立诚信、公平公正的商业模式。平台对售假行为要采取零容忍态度,彻底和它切割开来,更不能把提起诉讼当作作秀。还要从细微处入手,特别是强化内部控制、内部治理,杜绝公司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售假电商之间勾肩搭背,勾结一块。”刘俊海说。

 

平台应对商家自律监管

 

刘俊海介绍,购物平台和入驻商户之间有三层关系。

首先是民事法律关系,通俗来说就是契约关系。商户要在平台入驻,就必须跟平台签约,要交一些管理费用。

“这类似于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一样,他们和入驻的商户、租户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也特别类似于上海深圳交易所和股票挂牌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的关系一样,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挂牌也需要和交易所签署正式协议。”刘俊海说。

其次是继契约关系之后又派生出的交易平台对于商家的自律监管关系,“就像交易所对挂牌的公司有自律监管的职责和集贸市场对摆设摊点的商户有自律监管职责一样,平台对于入驻的商户同样有自律监管的职责。”

再者,平台起诉售假商户,不仅仅是维护平台商誉的表现,也是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

刘俊海说:“对平台来讲,平台是它搭建,规则是它制定,入驻的商家也是它同意的,它还有大数据,而且它也从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中受益了。因此,平台有义务对商家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这样既维护了平台自身的‘羽毛’,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李健也表示,卖家正式入驻网络交易平台前,双方先形成了一份格式合同,即经营店铺应遵守的规则。双方的经营均受到该合同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该案中商家违反了双方不得售假的约定,对网络平台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网络平台确实应当严于律己,及时清除害群之马。消费者之所以选择到这个平台消费,除了便利等优势,很大的成分还是相信网络平台的商誉影响力,这是个无形的信誉担保。一旦这个公信力遭受破坏,对网络平台自己也将是灭顶之灾。因此,对不法卖家依法予以严惩,大有必要。”李健说。

 

电子商务法草案仍需完善

 

有消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将于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对于这部将对网络交易进行规制的法律,刘俊海认为,其中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现有法律对网络平台的定位不清晰,特别是《电子商务法(草案)》。我一直呼吁平台应该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它是消费者的受托人代理人,不是电商的受托人代理人。希望国家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的诚信义务和受托人义务。同时,在平台的监管职责规定上有所作为。”

对于网络购物平台诉售假商铺一案,刘俊海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希望平台不是为了自己声誉和利益故意作秀而起诉商家。

“平台起诉店铺售假应该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为初衷和目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民事诉讼才有正当性。如果是一方面纵容商家售假,一方面又偶尔选择性地提起民事诉讼,这个意义就不大。”刘俊海说,“平台义务责任的体现,不是作秀能解决的,需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常态化。”

刘俊海表示,假设平台因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而导致假货流通到平台上,且殃及了不特定的公共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在有证据证明平台对售假商家采取了纵容的鸵鸟政策时,可以起诉平台。平台也难辞其咎。

   新闻地址:http://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508132130&ver=455&signature=Isu0RU1Zt-kcOwBa3K0BSJFb0TJ*VY2LQmUR22uoqHswBjYYIzoL7BNPjRjU9o2phE73zaKPUxCHRS69ZQlOOpiajw5*TQ*4XwAFUVDui8GR5o16C5RXWXeGSSiVWt*U&ne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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