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物业律师 >> 案件专访 >> 文章正文
《人民之友》开发商加收购房团购费是否合法?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案 例 2016年12月底,市民张先生在长沙某楼盘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是直接在售楼处认购,并未通过任何电商以及中介机构。张先生刷卡时,被告知要出6万元团购费,且此团购费不抵扣房款,不开具发票,仅开具了一个收条。置业顾问告诉张先生,此团购费必须缴纳,并且不可使用公积金贷款,否则房屋将不出售。

  张先生非常不理解,为什么团购费不计入购房款,团购费的去向又在哪里?张先生要求售楼处工作人员提供收取团购费的相关依据,但没有明确结果。张先生了解后发现,不少楼盘都存在这种收取团购费、服务费等现象。那么开发商加收购房团购费是否合法?


说 法 

(李 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发商收取团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经营行为,住建部于2016年10月1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第六种为: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同时,结合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同时该规定第八条明确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即消费者应交的费用包括明确标明的商品房总价和应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契税及进行按揭时应缴纳的抵押登记费。除此之外,开发商在其商品住房销售中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因此,开发商在消费者购房时所收取的团购费、服务费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针对目前长沙市的房地产市场,长沙市发改委连同长沙市住建委先后于2016年11月及2017年3月出台了针对房地产企业的《遵守价格政策法规提醒告诫书》《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其中告诫书中明确防止出现以下八种价格违法行为: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费用未表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的;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通知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本案告诫我们,当前房地产市场收取“团购费、服务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此,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并严格监管,对于违规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同时,对于需要维权的消费者,可以向开发商要求退还已交纳的团购费,如开发商拒不退还,可向当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请求查处;也可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文章刊发于《人民之友》2017年第7期)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