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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临湘法院: 危险驾驶案件平均12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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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法院通报近年来危险驾驶罪审判情况
  
  危险驾驶案件平均12天审结
 
  危险驾驶案件庭审现场
  
  法制周报记者   何金燕  文/图
  
  5月17日上午9时,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席上,35岁的男子吴心(化名)低垂着头,掩面啜泣。
  
  去年12月10日晚,吴心无证驾驶小轿车撞伤行人李某。经交警认定,吴心醉酒驾驶,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仅一个小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此案。吴心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5千元。
  
  庭审结束后,临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危险驾驶罪审判工作情况。
  
  3人酒后驾车竞逐酿成血案
  
  临湘3男子酒后飙车,摊上大事。
  
  2016年3月7日晚,易某路、马某星、李某超饮酒后,相约在城区内飙车,“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发,谁先抵达,胜出!“一行人从长安御都小区前起步,目的地为天和大酒店。3人在限速为每小时30公里的道路上驾车竞逐,时速均飙至80km/小时左右。
  
  其间,易某路驾车与被害人陈某某相撞,导致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易某路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星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李某超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两人均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易某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临湘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方美玉分析,被告人易某路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法律规定应择一从重处罚,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马某星、李某超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速度达到规定时速的两倍以上,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危险驾驶罪是由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015年1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犯罪范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两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临湘法院常务副院长杨孝平说,法律规定的四种危险驾驶情形,均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定罪量刑情节,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做到依法公正司法,在没有明确具体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是一个现实问题,“为了严打危险驾驶,法院注重罚金刑的适用,在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同时,加大经济惩处力度,让被告人利用超载等非法手段降低运营成本的犯罪目的落空。”
  
  “黑校车”核载7人实载23人
  
  核载7人的面包车,变身“黑校车”,竟然一次塞满了23名小学生。
  
  2017年3月10日上午,张某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接小学生往返学校,被交警查获。经清点,该车辆核载7人,实载23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28%。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方美玉指出,张某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方美玉看来,刑事惩罚手段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法院必须充分发挥刑事制裁的社会教育功能,积极与其他部门联动执法。在审理这起校车超载案件中,庭前,法院与教体局联合制定庭审方案,由教体局组织城区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校车办以及各乡镇车队队长近100人旁听开庭。
  
  “今年前4个月,我院共审结危险驾驶刑事案件13件13人,是去年同期的4倍多,占今年我院审结刑事案件数的9.1%。”杨孝平说,自2011年以来,临湘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行为也由比较单一的醉酒驾驶行为,发展到出现校车超载和追逐竞驶行为。近6年来,临湘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刑事案件30件30人。
  
  方美玉分析指出,危险驾驶案件虽然是轻微刑事案件,但在定罪证据方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证明标准进行把关,“比如,追逐竞驶情形,不但要查清案发时的车速,还要查清事发路段的限制车速;又如醉酒驾驶情形,关于酒精含量的检验标准,原则上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但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标准,在提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方美玉说,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车情况纷繁复杂,有的在夜深人静、人车稀少的道路上短距离行驶,有的刚驶入道路,经规劝而立即停止驾驶行为等等,“对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醉酒驾车上高速被拘役
  
  醉酒后驾驶重型车辆上高速,临湘男子吴某被“逮个正着”。
  
  2017年2月8日1时23分许,吴某饮酒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高速,在途经临湘市羊楼司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5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即使醉酒程度较轻,也应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方美玉说,在审判程序上,危险驾驶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今年,这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为12天,全部做到当庭宣判。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对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见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着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着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李健指出,虽然最高法出台了指导意见,醉驾并非一律入刑。但是,如何认为情节是否显着轻微、危害不大,还需要出台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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