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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友》他人公开发布照片可否随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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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 李健 

 
   据国务院新闻办报告,截至2015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网民可不能随意使用别人公开的照片。


 

案例  20166月,23岁的女孩张某某突然发现自己成“名人”了,身边许多朋友都打来电话说,上网发现她发布在社交论坛的一些照片被用于某网络公司举办的“女王节”活动宣传,且使用范围很大,在网上、微信公众平台的宣传链接新闻中均能看到张某某的照片。

一夜之间,张某某的亲朋好友纷纷对其议论不停,褒贬不一,由此给张某某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此间张某某多次与该网络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停止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但该网络公司答复是:照片是网络上随便搜索到的,并且也没有任何丑化,所以不构成侵权。另外言语中还带着挑衅,认为自己所在地方远在万里,张某某若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是无法实现的。

为此张某某很是愤怒和烦恼,于是搜集了相关证据后拟委托律师准备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网络公司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肖像权呢?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权呢?

 

说法 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络随意使用他人照片是否构成侵权?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因此该网络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张某某的同意下,擅自使用其照片肯定涉嫌侵权。在这里当事人可能有个误区,认为互联网上的资源内容就可以无偿使用,他人照片没有恶意负面损害也不构成侵权。这些主观想法,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即使当事人无偿发布在社交论坛上,少有人关注的照片,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商家用其照片宣传自己“女王节”活动,只要未经本人同意,且是商业性质,就涉嫌构成侵权。

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关于维权方式,如果协商无果,肯定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还进一步规定了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家门口就近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本案启示在于: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和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而互联网也非法外之地,公民一样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在需要使用他人的肖像照片用作宣传时,一定要获得肖像权人的允许和授权,否则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文章刊发于《人民之友》2016年第8期)

编辑:蒋海洋
新闻地址:http://mp.weixin.qq.com/s/9AAJtBQNMlyecCpF-CbS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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