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记者 庹妮妮 通讯员 周纯华 张朗
恋爱期间为了俘获“芳心”,男女朋友间往往不惜花重金为对方购置礼品。如果感情能够开花结果如此甚好,可万一分手了,花出去的重金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情生债”的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李莎(化名)要求前男友罗军(化名)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的诉讼请求。
为爱重金购置项链
1983年出生的李莎早已过了适婚年龄,直到2014年2月,’“宁缺毋滥”的她通过网络认识了同样大龄未婚的罗军,她的芳心才真的被打开。
李莎和罗军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因为难得真正遇到一个自己喜欢的人,恋爱期间,罗军先后两次购买金项链自己佩戴,李莎为他支付了部分款项共计38,000元。
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开始谈婚论嫁,然而,各种原因,相爱半年有余的两个人最终还是选择了分手,这让李莎伤心不已。
婚礼现场写下欠条
2015年5月2日,是罗军大喜的日子,然而这一天,却发生了一件让他颇为尴尬的事情。
当天,得知罗军将与别人举行婚礼,李莎伤心之余,觉得当初为罗军购买金项链的花费太多。人没留住,钱得要回来,李莎决定找罗军出具欠条。
为了婚礼顺利举行,也考虑到金项链的贵重,罗军没有拒绝李莎的要求,当场给李莎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注明38,000元是在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购买金首饰所借。双方还约定了于2015年5月3日下午一次性还清。
昔日情侣对簿公堂
然而罗军一直未还钱。无奈,2016年1月18日,李莎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罗军偿还该笔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40,000元。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李莎要求罗军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了李莎要求罗军支付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
然而对此,罗军不服,并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罗军认为,李莎支付其购买金饰的价款是恋人间的赠与行为,他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的,其之所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也是顾及昔日男女朋友之情。罗军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近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罗军主张李莎为其支付的38,000元款项系双方基于恋人关系而产生的赠与行为,但并无证据表明李莎曾有赠与之意思表示,相反,罗军向李莎出具“欠条”对于该笔欠款进行了确认,并在二审当庭表示愿意偿还该笔欠款,只是由于目前经济拮据,无法一次性偿还,申请对该笔欠款进行分期偿还。罗军的上述行为,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并无赠与合意。
此外,罗军在出具“欠条”之日至李莎2016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距8个月零16天,在此期间,罗军并未因受胁迫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向法院提交受到胁迫的相关证据,反而在出具“欠条”后多次与李莎通过短信方式协商还款事宜,故罗军主张其系受胁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罗军所出具的“欠条”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故此,法院审理认为,罗军为购买金项链向李莎借款,事后,罗军为李莎出具了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欠条合法有效。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律师支招
恋爱期间应理性处理往来财产关系
那么,恋爱期间发生上述类似金钱纠纷,究竟如何判断是“借”还是“赠与”呢?对此,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一是看有没有赠与合同,赠与的意思表示,二看欠条是否合法有效。
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也告诉记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因此不管之前双方基于什么情感状况,只要当事人确实在真实、自由、自愿等情形下出具了明确的欠条。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则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欠条出具人则应当依法履行承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