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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婚姻法“二十四条”司法解释补充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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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虚假、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法制周报记者  何金燕  实习生  樊豪
  
  “去年一年,老公透支信用卡赌博,输了20多万元。”2017年正月初七,新年上班的第一天,长沙望城的邓丽(化名)拿着事先草拟好的离婚协议,准备到民政局起诉离婚。在家人的劝说下,邓丽决定再给丈夫一次机会。
  
  自从得知丈夫沾染赌博恶习后,邓丽一直担心,如果继续维持婚姻,有朝一日,老公所欠赌债会否算到她头上。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补充新规自3月1日起执行。
  
  46岁的邓丽说,这两条新规,或许正是她的“救命稻草”。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仅凭借条
  
  丈夫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11.5万元,并提供借条原件5张,要求法院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合议庭当庭组织双方对黄某提供的借条予以质证,并当庭认证,该借条不具有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定。
  
  2002年,黄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2016年,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黄某与周某离婚。由于双方未提起分割财产,一审法院未对财产进行分割。二审期间,黄某向法院递交5张借条原件,拟证明,其从2006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共向他人借款11.5万元。黄某要求法院将该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分割。
  
  庭审中,周某陈述自己并不知情黄某借款,对于黄某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也表示否认。目前,该案还在继续审理中。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廖玲玲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从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条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是真实存在且受法律所保护。”廖玲玲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时,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在廖玲玲看来,本案中,黄某只向法院提供了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借款人均为黄某的亲属,借条又为原件不符合借条原件通常被债权人保管的风俗习惯,故法院对该债务不予认定。
  
  一方赌博负债不属共同债务
  
  因沉迷赌博,57岁的邵阳男子周华(化名)陷入民间借贷,欠下近200万赌债。
  
  2011年7月18日,周华出具借据,向邵阳某泵业公司借款80万元。其后5年间,周华又陆续3次向该公司借款百余万,共计199万元,均有借条凭证。
  
  2016年8月30日,邵阳某泵业公司将周华及其妻罗娟(化名)诉至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夫妻俩共同偿还债务。
  
  罗娟告知,周华借来的巨款,均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丈夫所有该非法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并解除对我个人房产的查封。”
  
  2017年1月18日,邵阳中院审结此案。
  
  此案主审法官刘勇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其中一个争议焦点是,罗娟是否应对本案所涉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刘勇分析,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在罗娟与周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周华存在赌博的恶习,将该借款主要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本案所涉借款应由周华偿还。法院驳回原告主张罗娟承担夫妻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有助于防止离婚“被负债”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债权人或举债配偶方恶意利用该条规定,通过虚构巨额共同债务的方式,要求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且存在大量的配偶方因自身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而欠下巨额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将此类债务主张为共同债务,要求非举债配偶共同承担。以上两种情形均严重损害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李健指出,本次最高法出台的补充规定,针对性的完善了这一法律规定的缺陷,将赌债、毒债、虚构债务等排除在共同债务的范围之内,将有效地保护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利,极大地遏制当前实践中出现大量非法共同债务的情形。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高认为,补充新规有利于防止因虚构债务、违法债务而导致的夫妻另一方“被负债”问题。补充新规明确,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串通虚构债务以及赌博、吸毒等违法债务,不予支持。
  
  其解释,在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中,对认定借贷是否真实发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不能够仅凭一纸借条、借据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要实质性的审查是否真的借出了款项。程序方面,还要求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及其他当事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传唤证人到庭,并签署保证书。这些,都是对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防止因虚构债务、违法债务而导致的夫妻另一方“被负债”问题。”
  
  专家呼吁出台相关配套细则
  
  在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看来,此次最高法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还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新规。
  
  其指出,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主张修改、暂停适用或者废止第二十四条观点所列举的情况,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这其实也就是说新规的规定其实早已存在。
  
  刘明认为,一定意义上说,社会出现对“第二十四条”的质疑之声,并不在于没有法律规定,而是在司法审判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了一些判决由不知情配偶承担非法债务,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它的解决之道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而是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李健提议,最高院应当出台相关的配套细则,对该类情形的举证责任加以明确,更加有效地保护非举债配偶方的权利。
  
  刘高认为,补充新规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目前社会上反映较多的夫妻一方“被负债”问题,除了虚假债务、违法债务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况,例如,出借方的确借出了钱,但是夫妻一方借钱之后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而是挥霍掉了,甚至于养小三了。在这种情况下,借贷关系本身是真实存在的,但是否要夫妻另一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值得考量。按照第24条及补充新规,如果夫妻另一方举不出证据,仍然要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高说,就目前来看,补充新规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系到夫妻财产制,又存在多重相互冲突的利益,本身确实非常复杂,所以,恐怕要等到《民法典》制定之时通盘考虑,这一问题才有望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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