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商律师 >> 报刊访谈 >> 文章正文
《法制周报》男子参加骑行活动身亡 家属告骑友索赔147万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律师 :自发活动时应制定安全条款
  
  法制周报记者 庹妮妮
  
  集体骑行活动中遭遇单方面交通事故,53岁的王某不慎摔倒身亡,其家属将与之同行的7名骑友以及北京某自行车协会(下称自行车协会)告上法庭,索赔147万余元。日前,北京门头沟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无责,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对此表示,如果同行的骑友未有劝酒、打闹等引发王先生死亡的不当行为,王先生死亡与同行骑友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法律上并未有规定要求同行骑友承担赔偿责任。李健还提醒人们在自发组织或参加集体活动时,要制定活动安全条款,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事件】
  
  参加骑行活动男子不幸身亡
  
  @京华时报:王某是一名自行车骑行爱好者。去年9月,在一个骑友微信群中,张先生提出倡议,包括王某等在内的数名骑友响应,大家相约于12日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当日中午,由20余名骑友组成的车队到达门头沟安家庄附近河边,之后众人自助烧烤饮酒。下午4时,王某等8人组成一路车队返回。骑行途中,王某因接打电话落在了队尾。不久,在王某前面的数名骑友先后收到路过汽车司机的提醒,后方有骑车的人摔倒受伤。众人调头返回,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并拦截过路救护车,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京华时报:今年9月8日,王某的家属将张先生等7人以及某自行车协会诉至法院,索赔147万多元。王某家属认为,张先生等7人作为骑行活动的组织和具体参与者,未尽到妥善的管理协调、安全防护义务,更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及注意的义务,未劝止王某饮酒。在王某事故发生时骑友无一人在现场,未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救护、帮助措施。而自行车协会对骑行活动未尽到组织管理监督职责,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7名骑友答辩称,这次活动既非以“某骑行队”的名义组织召集,也没有设置队长和报名程序,这次活动是大家自发结伴而行,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自行车协会辩称,自己是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这次活动并非协会组织。日前,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律师】
  
  建议制定活动安全条款
  
  @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事件中,如果同行的骑友未有劝酒、打闹等引发王先生死亡的不当行为,王先生死亡与同行骑友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法律上并未有规定要求同行骑友承担赔偿责任。但同行骑友可根据自身意愿及经济情况适当对王先生家属给予补偿。
  
  此外,李健提醒,人们在自发组织或参加集体活动时,要制定活动安全条款,明确禁止喝酒、打闹等不当行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骑友】
  
  要懂得约束自己的行为
  
  @骑行爱好者肖先生:我也是一名业余骑行者,我也经常参加几个骑友之间的外出骑行活动,骑友外出在一起吃吃喝喝这很正常,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很好。
  
  骑友结伴同行是为了互相有个照应,但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户外活动一方面健康环保,另一方面它又有一定危险性。既然选择参加活动,成年人要对自己负责,要懂得约束自己的行为,评估自己的能力。
  
  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法院判赔的话,人与人之间正常往来还怎么维护?那会不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冷漠感?记得今年夏天,我和几个骑友外出骑行。其中一个下坡骑得太快,冲出弯道,幸好没事。现在想想,还是有些后怕。
  
  【网友】
  
  “一起靠谱的判决”
  
  @1475920843:在这样的结伴活动中,大家的相互照顾和救助他们应当是做到了。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老马天地:又不是骑友的问题,非要骑友担责。唉,以后谁还敢组织出行啊。
  
  @yy莎:看到了一起靠谱的判决。
  
  @WingYanghongheng:这要是判赔了,那以后还能不能一起愉快地游玩了?这次为法院点赞。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view.php?tid=8118&cid=16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