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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生二孩要退33万房款 妈妈们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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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今年元旦起实施,长沙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安置小区不少怀上二孩的妈妈们摸着隆起的肚皮却在发愁。

  原来,搬迁到小区时她们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房子人均面积110平方米。今年放开二孩后她们陆续生下宝宝或已怀孕,街道要求她们退还指标,以货币方式即每平米3000元退还这一优待,也就是33万。

  33万不是个小数目,这笔钱该不该退还?居民和街道说法不一。

  潇湘晨报记者 骆一歌 长沙报道

  桂花坪街道金桂安置小区(以下简称“金桂小区”)的吴女士最近发了愁:自己的大儿子在明德的实验班读高一,最近她差点有了让孩子休学的想法。

  同一小区的张小姐怀胎两个月,还在考虑要不要把孩子生下来。“不想生了,压力太大了。”

  两人的烦恼与金桂小区20多个二孩家庭一样,在生育二孩已经合法的今天,面临33万元“罚款”性质的“退房款”。

  居民 生二孩要退33万房款

  金桂小区就是原来的桂花坪村安置小区,当时购买的价格分为300元、500元、800元三个价格档次,价格都在1000元以下。

  吴女士一家2003年搬进来,此前家里一直只有一个孩子。搬迁到小区时,桂花坪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资委”)曾给这样的独生子女家庭特殊优待:房子人均面积110平方米。

  去年10月,吴女士看新闻得知全面放开二孩今年元旦正式实施。此后,她在元旦过后生下了第二个孩子。

  然而,今年12月14日集资委发布通知,告诉二孩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含)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优待费

  不需退还给集体;但须退还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安置住房指标。”

  现在因为他们“超生”,所以决定收回多分给他们的房子。由于直接分割房子面积不现实,于是生二孩家庭需要以货币形式付出33万元的“退房款”。

  集资委 四年前有过相关决议

  集资委党支部书记瞿伟罗介绍,早在2012年8月31日,“全体村民”就已经通过了关于村民户口管理办法表决,其中有一条包括:“本地村民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二胎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乡规民约生育的,其已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指标分的安置房在原已缴纳的房款基础上,每平方米应补交3000元房款。”并且获得了30多个18周岁以上村民代表的签字。

  一些居民表示:村民代表一般都是大队长、妇女主任等身份,自己从来就没有见过这一份决议,“原来村里有两三千人,能被这30多个人代表了吗?”对此,瞿伟罗表示,当时大多数人表示了认可,“少数服从多数”。

  吴女士提出疑问,当时买房时连门面都只要每平米1600元,“3000元的依据是什么?”

  瞿伟罗解释,3000元是根据“长沙市每平米平均房价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后得出的价格。

  质疑 二孩已合法为什么还用当时政策

  集资委方面表示,金桂小区每人每月有1000元的生活费,凡是没有在通知发布3个月内(或者第二孩出生后3个月内)主动申报办理退款手续的,会停止发放这一户人家的优待、补偿费等,所发金额全部收作应退独生子女优待费和应交利息,直到抵扣完毕。

  二孩爸爸张先生疑问:二孩已合法,为什么用当时的政策来约束现在的我们?

  对此,记者查阅《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

  省卫计委5月12日印发了条例的应用解释,第二十四条也提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原已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均无需退还。

  根据应用解释,退还的范围限于以货币形式体现的待遇,如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以上费用应当退还给原发放(分配)单位。

  集资委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拿出天心区卫计局一份文件,上面写道,“条例第二十四条没有规定的实物补偿的退还情况,如之前有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的处理规定,或者之前有签订相关协议的,按表决规定和相关约定执行”。

  部门说法

  区卫计局:只对政策进行解释

  长沙市天心区卫计局副局长周阳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根据省人口计生条例,对他们进行了一个解释,一个答复。涉及到实物补偿这一块,但是根据省人口计生条例,并没有规定是必须退还是不需要退。”

  周阳表示,“我们只对政策进行解释,至于退还是不退,还是集资委的事情”。

  律师观点

  通过协商或再次表决改变此前决议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李健律师强调,依据省人口计生条例解释,已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不需退还,因此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违反。

  李健表示,小区2012年通过的决议虽然有一定的约束性,但是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制定。居民自治制定相应制度,也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的指引,不得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如果曾经的表决法律基础已经发生根本变化,那么继续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值得质疑,应当及时变更与完善。

  李健表示,村民自治毕竟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只能通过协商或者再次表决来改变。


新闻地址:http://hn.rednet.cn/c/2016/12/25/41730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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