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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律师 :宜进一步改进完善枪支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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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获刑 玩具枪被定为真枪案件引争议
  
  法制周报记者 庹妮妮
  
  近日,因所摆射击摊上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天津大妈赵春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一案备受关注。日前,赵春华在看守所表示,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赵春华的上诉案。
  
  近年来,仿真枪、玩具枪被鉴定为真枪的案件频出,赵春华一案也引发了大家对枪支鉴定标准的关注。在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看来,赵春华一案,法院如此判决看似合法但却极不合理。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建议可根据生活常识和科学实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枪支鉴定的标准。
  
  【事件】 仿真枪玩具枪被鉴定为真枪
  
  @新京报:因所摆射击摊上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天津市51岁大妈赵春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据赵春华案相关鉴定书显示,其涉案的6支枪形物能正常发射与之相匹配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BB弹,比动能为2.17焦耳/平方厘米至3.14焦耳/平方厘米不等。而公安部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日前,该案二审代理律师徐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交赵春华案的“刑事上诉状”,法院已经受理。上诉状提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远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将玩具枪认定为枪支是错误的。
  
  @南方都市报:钱卫强,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办案中队前中队长,因经常参加省市射击比赛,2013年底他从一深圳水客处购入仿真枪练手,2014年8月绍兴市海关缉私局找上他,经调查,发现其所持有的“枪支”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便于2015年4月将此案件移交给绍兴市公安局。钱卫强告诉媒体,为了不给警队带来影响,自己提交了辞职报告。
  
  【律师】 建议完善鉴定标准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刑法对枪支管理规定的具体指向没有做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等规定均被引用。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甚至严苛地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这也是导致了赵春华所经营的玩具枪被认定为真枪,被定罪量刑的根源,法院如此判决看似合法但却极不合理。
  
  近年来,基于安全的考虑,我国对枪支管理更严格,这可以理解。但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更应考虑实际情况,将玩具枪认定为真枪继而定罪量刑,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的枪支管理规定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社会生活,成了制定者的随心所欲;另一方面也让公众对严肃的刑罚产生了疑惑。所以我建议,刑法应明确枪支管理规定的具体执行,并在制定规定的时候结合国外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执行的标准,不让玩具枪变成真枪,不再轻易动用刑罚。
  
  @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根据《刑法》及现行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持有的6支枪形物被依法鉴定为真枪,其行为已经违反《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且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一审法院判处被告3年6个月,在适用法律和量刑上并无明显不当。
  
  但李健律师同时建议,基于现行的枪支鉴定标准规定和我国此类非法枪支案件数量激增的现实情况,国家可采取向民众普及枪支鉴定的概念及标准等措施,同时,也可根据生活常识和科学实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枪支鉴定的标准。
  
  【网议】 “刚用了射钉枪要不要自首?”
  
  @北大总裁班商学网:建筑施工与装修的工人,有大量的直钉枪、钢钉枪、码钉枪、卷钉枪、庖丁枪、热能胶枪、结构胶枪、玻璃胶枪…这得判多少年啊?想想心里直哆嗦。
  
  @yy莎:好怕怕!刚用了射钉枪,要不要去自首?
  
  @Andrea-玉兔女郎:如果这样,那造玩具枪的公司是不是该关门?
  
  @红枫林里 :违法不错,量刑方面斟酌下。
  
  @高山鹰gaoshanying:这个官司首先被告对于气枪是否属于枪械是不知情的,其次法官应考虑被告未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危害且年龄较大,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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