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没有界限 网友 :喷泉旁也得坐个救生员?
法制周报记者 庹妮妮
在喷水池旁晨练时,女子张某不慎跌入池中溺亡。为此,张某的家人将喷水池所有者及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百万余元。据悉,日前,北京密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认为,喷水池所有者及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看其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喷水池所有者及管理者的责任。
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他认为喷水池管理者及所有者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健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完善自身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安全警示的力度。
【事件】 女子晨练溺亡喷水池
@京华时报:今年9月13日6时50分许,张某像往常一样出门晨练,走至喷水池旁时不慎跌入水池,溺水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喷水池处于公共场所,其所有者、管理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喷水池在事发前疏于管理,喷水池底部聚集的青苔具有潜在危险,且该喷水池未设置安全护栏,仅有半米高的围墙。张某家属还认为,张某出事后,喷水池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未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施救,最终导致张某溺亡。张某家属将喷水池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5万元。
@京华时报:该喷水池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表示他们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且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因该喷水池系公益性的开放场所,与一般经营性场所相比,其管理者责任属于一般性的责任。而且,在喷水池旁设置有多个警示标语,喷水池水体深度仅59厘米,喷水池还设置有53厘米的围墙,正常情况下,该喷水池水体深度不足以对一个成年人构成危险,该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常到涉案场所晨练,其对涉案场所熟知,且当天其晨练时围绕喷水池倒走,应该知道倒走的危险性及跌入水池的后果。张某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在倒走第二圈时发生意外。张某应该对其自身溺亡承担责任。
【专家】 应加大安全警示力度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喷水池所有者及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看其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喷水池疏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喷水池所有者及管理者的责任。
@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法条可以看到,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喷水池管理及所有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在喷水池旁设置有多个警示标语,喷水池水体深度仅59厘米,喷水池还设置有53厘米的围墙,正常情况下,该喷水池水体深度不足以对一个成年人构成危险,且该喷水池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该喷水池所采取的警示标志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因此,李健律师认为,喷水池管理者及所有者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李健律师还提醒,近年来在公共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事件频繁发生,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来说,应完善自身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安全警示的力度。同时广大群众在出入公共场所时也应时刻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谨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网议】 有人觉得索赔无理也有人支持
@ChangRay丶:那要是摔入海里溺亡了,是不是要找龙王索赔?
@辛巴的粉嘟嘟:以后喷泉旁边也得坐一个穿救生衣的救生员了。
@励精图治的大农场主:应该加强对水池的管理。
@yy莎:我想说家属的诉讼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水的确很浅,为什么会淹死,是因为里面青苔太滑导致爬不起来,还是掉进去头被水里的利器戳到致死?如果是这样,那被诉人是不是应该负一部分责任呢?
@放人归:现在此类事件层出不穷,实际上是对最高法司法解释扩大适用了,只有明确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义务才须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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