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洁员捡到钱包后未及时上交 提出要感谢费
捡到东西要不要还?放在公义的层面来说,肯定是要还的;但如果在路边真的捡到一个装有厚厚一叠现金的钱包,你会不会还?这似乎又成了一个现实问题。
事实上,从捡到钱包开始,每一步的决定,都可能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比如在长沙朗木梨物流园从事保洁工作的王女士,她捡到了一个钱包,却惹来了一系列“麻烦”。
潇湘晨报记者 吴和健 长沙报道
保洁员捡到钱包没有及时上交,被发现后却提出要一定的感谢费,事后,单位认为其行为违反规定,从工资中将同等金额的钱予以扣除。
日前,在长沙梨物流园从事保洁工作的王女士夫妇遇到了一件“做了好事却搞出个坏名声”的事情。
律师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索要感谢费的问题,如果双方协商同意也无可厚非,但如果强行索要且费用明显偏高,则有失公平和道义,应当予以返还。至于用人单位直接克扣工资来返还失主,还是欠缺法律支持。
钱包有没有及时上交
11月8日下午,王女士在打扫梨物流园小区卫生时,发现路上有一个钱包,捡起来后看到里面有一叠现金和银行卡,因为很快就要下班,王女士把钱包挂在拖车上,想先把垃圾倒了再说。
“也没有想过不还给别人。”24日,王女士丈夫邓先生告诉记者,他当时也在相邻的楼栋打扫卫生,王女士跟他说了捡到钱包一事,但他们觉得还是先把垃圾清扫干净再说,并推着垃圾车往垃圾池方向走去。
对此,保洁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洁员捡到遗失物品应当及时上交,王女士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令他们没想到的是,王女士在接到公司要求其上交钱包的电话后,仍然没有及时上交。
律师说法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遗失物不返还,或将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并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0元感谢费该不该收
与此同时,遗失钱包的失主也向物流园管理方寻求帮助,而物流园管理方调取监控后发现是王女士捡到了一个从汽车上掉落的黑色钱包。
“她来了保安室,但说要失主给感谢费才归还。”保洁公司主管李先生称。
“我们是想直接还给失主。”邓先生承认,王女士确实说过“应该感谢我”之类的话,但并没说不给感谢费就不归还。
“就算我们要点感谢费,我觉得也是正当的。”邓先生说,王女士并没有隐瞒拾到钱包一事,也没有把钱包藏起来,只是想先把垃圾清扫完再说。事后保洁公司负责人和失主赶到垃圾池旁,他们把钱包还给了失主,对方数了500元钱给他们表示感谢。
不过,保洁公司主管李先生却否认了邓先生的说法。“钱还是我抢过来还给失主的,她(王女士)非要对方给感谢费。”李先生称,为足额退还失主遗失的钱款,公司先行垫付了500元并希望王女士将收取的感谢费退还给公司。
律师说法
李健律师表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收取“感谢费”,但如果双方协商同意,收取一定的费用无可厚非。不过,如果强行索要且费用明显偏高,则有失公平和道义,拾得人应当予以返还。另外,法律也明确,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不过,李健指出,拾得人如果已经涉嫌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能不能扣工资抵感谢费
令王女士夫妇没想到的是,20日领工资时,保洁公司称王女士一直没有退还收取的500元感谢费,需要从工资总额中扣除。这让他们一时无法接受。“不管怎么样,不能扣我们的工资。”邓先生说,500元感谢费是失主同意给的,也应该是自己做了好事的回报。
对此,保洁公司主管李先生并不认可他们的说法。“本来拾金不昧是一件好事,公司也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但做了很久工作,她也没有上交,所以性质也完全变了。”
失主也证实,王女士开口要报酬无法接受,并将情况反映到物流园管理方,管理方为此还要求保洁公司进行严肃处理,但考虑到王女士年纪较大,他们也只是做了警示处理。
该主管表示,由于保洁公司负责物流园的清洁卫生,来往客商较多,难免有遗失情况,而他们作为服务单位,对保洁人员拾到物品必须上交的规定也执行较严。“做了很多天工作,希望王女士退还500元钱,但一直没退。”24日下午,保洁公司经理何女士也证实,由于王女士一直不配合公司的处理,他们没有别的办法,只好从工资中进行抵扣。
律师说法
李健律师表示,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员工强行勒索失主,严重违反已经公示生效的劳动纪律,否则用人单位直接克扣工资来返还失主,还是欠缺法律支持的。并且事件本身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用人单位作为第三方既缺乏裁断对错的法律技能,也没有权力来源。所以直接介入克扣工资,明显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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