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12万元该不该返还意见不一
法制周报记者 庹妮妮
司机邹某某撞死了一个无名路人,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找不到受害者家属,他主动向设在仁寿交警部门的四川省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仁寿道路救助基金)交付了12万元赔偿款,他也为此在交通肇事案中获得了轻判。刑事案件了结后,他将仁寿道路救助基金起诉到法院,要求将这12万元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他。
据悉,这起案件将开庭审理,这12万元该不该还引起了广泛关注。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认为,仁寿道路救助基金提存保管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司机起诉要求不当得利返还是合法合理的。但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则表示,肇事司机以不当得利要求仁寿道路救助基金返还赔偿款并没有法律依据。
【事件】 肇事者起诉要求返还12万
@成都商报:2014年12月17日凌晨,邹某某驾驶汽车在国道213线与步行的一名男子相撞,之后驶离案发现场,被撞的男子当场死亡,但身份不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2015年12月,邹某某缴纳了12万元赔偿金到仁寿道路救助基金。
仁寿法院认为,邹某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邹某某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成都商报:在邹某某获得轻判后,2016年7月,他起诉仁寿道路救助基金,要求返还12万元。
仁寿道路救助基金的代理律师高俊超告诉记者,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仁寿道路救助基金方曾起诉邹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该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进行提存保管。但一审、二审均驳回该基金的起诉,相关司法解释有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高俊超指出,四川道法实施办法又规定,这种情况下,道路救助基金机构可以提出并提存保管,“道路救助基金机构在执行起来比较麻烦,主动起诉会得不到支持,主动收钱又可能被起诉是不当得利。”高俊超认为,邹某某在利用法律漏洞。
在起诉状中,邹某某一方认为,一、二审法院认为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无权提起无名死者死亡赔偿诉讼,因此其收取自己交纳的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2万元于法无据,请求依法将12万元返还给他。
【律师】 还与不还意见不一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本案的仁寿道路救助基金是否具有对该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进行提存保管的合法根据,根据法院驳回了仁寿道路救助基金要求提存保管的诉讼,基本可知仁寿道路救助基金提存保管死亡赔偿金的依据不足。
本案中,司机确实应当进行赔偿,但司机应当依法赔付给受害者的近亲属或者依法提存给有法律依据的机构,仁寿道路救助基金提存保管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司机起诉要求不当得利返还,个人认为是合法合理的。
@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本案中当事人向仁寿道路救助基金交付了的12万元赔偿款并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通常是指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本案中的情况是基于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因无法赔偿到受害者家属,而向仁寿道路救助基金交付的赔偿款。因此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肇事司机以不当得利要求仁寿道路救助基金返还赔偿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李健律师还表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本事件中当事人捐赠本身就带着强烈寻求道德救赎的目的,并且捐赠又已经完成。因此该笔捐款是难以拿回的。
【网议】 是否不当得利应由法律说了算
@yy莎:钱该还,同时必须按交通事故逃逸罪审判。
@空谷香幽 :既然他要求返还,说明他真心拒绝赔付,那主观上就是不想对事故负责任,重新从重判刑就是了,还应判一个恶意欺诈。
@有话要讲:肇事司机之所以获轻判,是因为他作了赔偿。如果要回赔偿,轻判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应当通过重审重判。
@木金水火土:是不是不当得利应该由法律说了算。关键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取得12万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注意是法律不是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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