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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 网购“差评”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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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差评”是否侵犯名誉权

来源:综合

  一位买家,在淘宝网开展的“‘双十一’半价抢购”促销活动前夕,以促销价抢购了一些日用商品。谁知,活动结束后好多天,她发现其所购商品的售价仍是活动时的促销价,就此认为遭到卖家的价格欺诈,一气之下给了卖家差评。交涉未果,卖家以买家“差评”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买家告上法庭。

  买家给出“差评”,是否侵犯了卖家的名誉权?

  对此,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差评行为属于买家的自由行为选择范畴。淘宝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案件:网上购物堵心给差评成被告

  @检察日报:年轻妈妈赵芷巧平时热衷于网购。2014年11月1日 ,适逢淘宝网开展“‘双十一’半价抢购”促销活动的前夕,赵芷在杭州市一家公司(以下称“杭州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日本某品牌家居旗舰店以“促销价”购买了儿童宝宝专用小杯子水杯等九件宝宝用品。

  @检察日报:11月3日,赵芷巧收到了上述物品,经查看,物品的质量挺好,赵芷巧十分满意。由于忙于照料孩子,她一直没有给卖家一个评价,直至半个月后的18日,她才想起来,打开网站找到交易记录准备给卖家一个好评。可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双十一’半价抢购”促销活动早已结束,可商品还是以“促销价”进行销售。

  @检察日报:“这岂不是公然的价格欺诈!”赵芷巧对其所购商品给出“好评”同时都追加了评价“双倍提价,再五折双十一,欺骗消费者”。收到“差评”,杭州某公司立即与赵芷巧沟通,解释称全场5折起,活动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并要求赵芷巧修改或删除差评记录。可是,赵芷巧不认可其解释,不同意修改“差评”。

  @检察日报:在要求赵芷巧取消差评无果的情况下,杭州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将赵芷巧告上了法庭,称赵芷巧损害了杭州某公司一贯的良好声誉,请求法院判令赵芷巧及时修改或删除对其所有恶意评价,并赔偿本公司为此支付的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4000元。日前,滨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对于杭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周圆桌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恶意差评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差评行为属于买家的自由行为选择范畴。淘宝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而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不良商家聘人假冒消费者,采取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的方法,以达到打压竞争对手目的的行为。受损商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网络卖家在遭到恶意差评、投诉后,及时申诉,并向网站平台了解投诉理由及投诉方的基本情况等并索要凭证材料,利于搜集证据材料,以便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更为全面的救济。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给出差评是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只有存在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的,才存在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可能。本案中,买家因认为卖家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对卖家的服务不满意给出差评,是消费者的权利,并不存在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的行为,法院据此驳回商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湖南省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差评很难构成侵犯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在这个事件里,消费者仅是描述自己的用户体验,只要不虚构伪造,夸大事实,差评很难构成侵犯名誉权。
  新闻地址:http://police.news.sohu.com/20160519/n4503569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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