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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微信庭审”试水简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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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庭审”试水简易官司
更新于:2016-01-05 09:18:21 来源:法制周报
   法院微信上开庭审案  业内人士称无法律授权难常态化
  
  
  
  法制周报记者   何金燕
  
  一部手机,法官在这头,当事人在那头,借助微信平台审案,对簿公堂变成对簿网络。
  
  2015年12月17日,郑州市中院在全国首次试行“微信庭审询问”,现场只有法官,当事人坐在家里通过微信的案件办理工作群参加庭审。
  
  去年12月10日,湖南常德安乡法院借助微信平台,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不少人认为,借助“微信庭审”既方便了当事人,又减轻了法官开庭的负担,是一场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司法革新,值得狠狠点赞。也有专家对此提出质疑,微信庭审缺少法庭的威严,在程序上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如何有效地隔空断案完成庭审?
  
  坐在家里把官司打了
  
  “坐在家里就把官司打了,不用来回往法院跑了。”半个月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试行“微信庭审”,利用微信办案群进行庭审询问。
  
  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庭审询问现场只有法官一人,而当事人只需在手机的另一端,借助微信案件办理工作群接受庭审询问。
  
  据介绍,主审法官在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建立微信群,并将各诉讼参与人邀请进来。随后各诉讼参与人要表明身份并由法官确认,之后就按照正常的开庭程序进行。由于此次是二审程序,在一审时对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据都有记载,所以证据交换和询问都进行得很顺利。同时,微信群里的秩序也很好,该谁发言主审法官会@谁,整个庭审过程用时不到一小时。
  
  此次庭审的主审法官魏丽平说,目前郑州中院对微信庭审还处于摸索阶段,“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模式的成熟,对可以公开开庭的案件,微信庭审完全可以做到像微博直播、视频直播一样,邀请相关人士进入微信办案群进行旁听。”
  
  湖南法院借力微信审案
  
  前不久,湖南常德安乡法院首次利用微信网络平台,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是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2013年,王某只身前往国外,至今未归。姜某认为其与王某的婚姻名存实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因王某身在美国,具体地址不详,案件陷入僵局。
  
  经承办法官了解,姜某和王某一般都是通过微信进行联系,两人在聊天中也都表达过离婚的意愿。承办法官随即添加王某为微信好友,通过视频聊天确认王某的身份。经过对离婚案件的审理进行法律释明,王某当即表示将委托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出庭。
  
  2015年12月10日,开庭当天,王某的父亲作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法官通过微信核实王某身份,查看其护照等相关有效证件。法官当庭出示了王某书写的调解协议并由其逐项进行确认。王某签署了协议,并拍照传送到法官临时创建的微信群。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湖南首例通过微信开审的案件。”此案审理法官母茂生告诉记者,此案有特殊性,由于被告在国外,路途遥远,最后只能通过微信进行庭审,“开庭前,法官做了很多工作。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利用QQ、邮件、微信等方式快捷地与当事人沟通交流。这种人性化的办案方式不仅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还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
  
  母茂生指出,“微信庭审”虽然看起来很美,但依托的却是电脑和手机。当事人何种语速、何种表情都被“屏蔽”掉,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更是难以判断。由于当事人没有到庭审现场,其身份核实是个难题。
  
  母茂生说,“微信庭审也增加了法院的支出和开支。档案的保存也是一个挑战。要保全庭审证据,必须同步录音录像,这是一笔不菲的开支。再者,这种新型的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挑战着司法仪式的权威感,会削弱法律的威严感,使司法权威受损。”
  
  在其看来,微信庭审只能作为审判形式的一种补充,严格限定使用,不能作为常态化的审判模式,“改革需要创新精神,但一些基本规律不可违背。”
  
  观点 :无法律授权、证据难审查
  
  如何利用微信平台,有效地隔空断案?这种新型的审判模式能否常态化?对此,业内人士褒贬不一。
  
  邵阳市双清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邓莉认为,从司法为民的角度来看,“微信庭审”可降低司法成本,也为老百姓节省很多时间和钱财。但严格来讲,“微信庭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观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尽管对电子证据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托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作为审判程序的载体,尚无明确的规定和授权。
  
  其分析指出,从目前来看,该模式还存在很多弊端,难以普及,“按现行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当庭经过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微信庭审如何交对方质证?对方又如何来认定证据的真假?”
  
  “‘微信庭审’可方便当事人,特别是身处异地、行动不方便或者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到庭的当事人。”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潘智慧也坦言,“‘微信庭审’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证据审查的难度大,包括证据的形式、内容、真伪很难判断;其次,微信庭审主要是书面陈述与辩论,当事人往往进行了修改与修饰。而言词陈述可以直接反映当事人的语速、语气、表情、前后陈述是否矛盾,法官通过这些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内容的真假,从而更有利于查清事实。”
  
  潘智慧认为,这种审判模式很难普及,“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程序是否合法就值得商榷。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双方争议不大,证据比较少且简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如果不能直接开庭可以考虑微信庭审。即便选择远程视频庭审辅助,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也不太适合,视频模糊、反映滞后等因素都会影响庭审的直观性与效果。”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司法流程的烦琐与严肃就对当事人和社会有着附加的普法威慑作用,而网络的轻便很大程度削弱了法院庭审的尊重感和肃穆性。 因此,对该项尝新,建议缓行慎行。
  
  “法院基于精简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的初衷,主动利用新的通信技术手段,积极探索,勇于尝试的精神值得肯定。”李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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