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引发意外损伤,该如何维权
律师:损伤需先保存证据,防范运动损害关键在当事人的安全意识
(资料图片)
本期主题:运动伤害
秋高气爽,很适合到户外去做运动。可运动虽好,要是不注意保护自己,往往容易发生磕、碰、摔等意外伤害。那么,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来维权?法院判责又是依照什么原则来确定?日前,三湘都市报记者在法院采访中接触了3起体育运动人身损害案例,但令人意外的是,这3起案例中的受伤人似乎都“自作自受”,而施害人反而无过错或被判无责!
那么,体育运动引发的人身损害该如何归责?
案例1
打篮球碰撞致伤,
行为人被判无责?
50岁的傅闻(化名)是一名体育爱好者,家住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长沙某大学里。2016年9月2日,在打球时,与大学生邓峰(化名)发生碰撞,傅闻的鼻子被撞伤。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其鼻骨为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9天,共计花费医疗费4477.41元。经省马王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傅闻构成十级伤残。
傅闻要求邓峰赔偿被拒,将邓峰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参加体育活动,就应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伤害有所认识,双方均不是专业篮球运动员,未受过专业的篮球技术以及运动保护的系统训练,应当自负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在本案中,邓峰并非故意造成,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该事故致傅闻伤残,依照相关法规,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于是判决:邓峰向傅闻支付补偿金5000元。
傅闻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二审调解,邓峰向傅闻支付8000元补偿金。
办案法官陈希表示,该案是因为体育运动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双方发生冲撞不存在故意报复,故可依据侵权法上的“自甘风险规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来定责。据介绍,自甘风险,即明知具有危险状态和具有损害发生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参与,自愿承担风险的情形。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公平的观念,决定由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对该损害予以分担。
案例2
被羽毛球击伤眼睛,拍球者无过错?
2015年10月15日晚,金某、李某组成一队,与另外两人打双人羽毛球 。
比赛中,李某拍出的羽毛球击中正好转身准备接球的金某的右眼,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119.84元。经司法鉴定金某的损伤为右眼钝挫伤,但尚未构成伤残。
事后,金某就医疗费与李某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将李某起诉到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法院判决:金某与李某各承担一半的责任。李某不服,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对金某的损伤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作为一项竞技体育运动,确有一定风险存在,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有足够认识,其自愿参与该项活动,应视为自愿承担运动过程中的合理风险,并应具备自我保护的基本防范意识。金某受伤是李某挥拍以及金某转身共同造成的,但李某并没有击伤金某的主观故意,而属于正常的、符合比赛规则和比赛规律的必要反应,其行为本身对于金某所受损伤并不具有过错。考虑金某眼睛受伤,并花费较多医疗费,本着维护社会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原则,李某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李某承担30%的补偿责任。
据此,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某支付金某各项费用2570.18元。
案例3
体育课学生摔伤,要自担七成责任?
小肖是长沙市某中学初中生,曾因心脏疾病做过手术,学校老师特别关照他。尤其是上体育课,小肖不用参加任何体育活动。
2015年4月的一天上午,小肖所在的班级上体育课,但因体育老师有事,由另一体育老师临时代课,代课老师安排全班学生自由活动。小肖看到同学在单杠场地练习引体向上,于是就跟着练习。他刚做了一个引体上升动作,就从单杠上摔下来倒地不起。老师及学校领导赶紧将小肖送至医院住院救治。医生诊断小肖为多处骨折,多处关节脱位,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他的父母多次要求学校赔偿无果,起诉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肖在上体育课时受到的伤害,任课老师在上课期间未向学生提示运动风险、制止学生进行危险运动项目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小肖的伤害存在过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小肖作为十多岁的学生,应该能认识到在单杠上做引体向上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并且他自己选择做引体向上运动,而不是老师安排进行。法院酌情认定学校承担三成的责任,小肖自己承担七成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学校赔偿7万多元。
小肖的家长提起上诉。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体育运动损伤需先保存证据
“运动中遭遇人身损害的归责,主要根据运动场地性质,运动人员身份,以及遭遇事件情形来综合判定。”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说。
李健表示,如果运动损伤是发生在娱乐健身场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场所的负责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该担责。如果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相关场所负责人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应该在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如果是学生在学校里发生了运动损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李健提醒,防范运动损害发生,关键还得当事人自己有安全防范意识,对碰撞风险较高的运动要谨慎选择,其次一旦发生意外,从法律上也要有效保存证据,比如现场照片、消费凭据等等, 都是事后维权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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